近日,茂名市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某公司因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达到0.774mg/L,超过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一级A标准限值,被罚12万。
超标被罚,正常现象,但该公司给出数据显示,其日均值达标,此次超标属于单次超标被罚,觉得冤呀……
确实从污水厂角度来看,瞬时采样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太严了,众所周知,污水治理有起伏的过程,细菌生长有周期性,药物反应也有周期性。因此要保证即使采样结果都达标,那就不用休息了,24小时呆在污水厂好了。
但环保部门认为:瞬时采样不能作为执法依据,则执法难度极大,甚至于没有可操作性。因为24小时完成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水监测,就需要安排大量的人力“三班倒”进行,并且监测机构无法完成24小时的监测任务。
污水总磷日均值达标,单次超标被罚12万合理吗
污水厂从自身利益出发,避免过多损失,不是自己的锅不背,但是也要熟悉相关规定,从相关规定出发,尽量避免出现违规处罚,对于有争议的,在新标准出台之前,作为污水厂要严防底线,保持达标准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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